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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让土地相关利益主体公平博弈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草案)编报工作,不得突破往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水平。(昨日《新京报》)从通知措辞可见,在新一轮宏观调控中,政府一方面对房地产业进行严厉整顿,另一方面在执行严格的土地利用政策。而要让这些政策调整增进真正的公共利益,当下,平衡与土地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与土地有关的权利和利益主体大体上有六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开发商、城市居民,工商企业。工商企业要获得工业厂房或商业楼宇,就需要土地;城市居民要住房子,只能向开发商购买;开发商要盖房子,必须获得土地。在目前的制度下,工业与城市住宅用地由地方政府———通常是县市级政府———独家供应。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途径则有两个:拆迁旧城区,及向农民征用农地。

  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的活动,中央政府则有监管之权,土地问题的整套制度框架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

  应该说,不同的主体在土地上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农民和城市拆迁户希望政府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开发商和企业却希望压低买地价格,因而,间接地希望压低征地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财政高度依赖土地财政,所以一方面它希望压低征地和标准,另一方面又乐于抬高土地出让价格;中央政府则希望控制工业化与城镇化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确保社会稳定,缓解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不满。

  所有这些利益主体的诉求,依其各自的身份,都是合理的;但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都不应当是绝对的,正确的处置方案是让各方利益保持平衡。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平衡从制度角度看很难实现。原因在于,在这一套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中,地方政府与其他五方都发生直接关系,并且是利益纠葛的集中点。地方政府的对城市居民、工商企业、开发商、农民的影响最直接、最大,中央的法律和政策也必须依赖地方政府才能作用于其他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本身又希望通过经营土地获得GDP政绩和财政收入。

  正是这一点,让地方政府很难保持公平姿态。地方政府普遍给予工商企业以用地优惠,并与开发商站在一起,农民和城市居民则经常成为利益受损者。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有意地忽略或扭曲中央的法律、政策,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就执行,反之就拖延不执行。

  由此可见,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各方利益主体之关系,关键的问题是规范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中的角色。由中央政府出面约束地方政府,是最为显而易见的办法。中央政府近来也确实出台了很多办法,出台了若干文件,对地方政府提出更严厉的要求;同时也组建土地督察机构,就近监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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