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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2)
www.110.com 2010-07-07 09:52

 

即: 其他业主投票权×30%
单个业主投票权≤
(1-30%×N)
不足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在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时,可以与业主小组内的其他业主合并计票。
五、业主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办法之一予以产生:
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七、业主委员会选举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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