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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解读:石油巨头经营应受约束(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 解读2

  背景:去年年底,国航酝酿调整机票折扣计算方式,并要求中航信(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售票系统。随后,国内其他主要航空公司开始跟进。导致机票价格普遍上涨。

  《规定》明确指出,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几种价格垄断行为。

  航空公司集体涨价属价格垄断

  盛杰民:我个人认为,按照上述规定,“航空公司集体涨价”的案例,属于明显的行业协作操纵的价格垄断。

  王先林:该行为起码有强烈的价格垄断嫌疑。按照《反垄断法》,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被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经营者也可被处以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于我国大量行业协会为行政机关转制而来,具有浓厚的官方背景,因此《反垄断法》能否真正对其发挥作用,要考验执法机关的决心。

  中航信:机票涨价与己无关

  本报讯 昨天,对于“航空公司集体涨价”事件,中航信相关负责人表示,中航信只是按照各家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系统调整,票价涨跌与中航信无关。

  “航空公司集体涨价”事件始于去年年底。此后,有起草《反垄断法》的专家称,中航信机票价格问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固定价格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中航信的机票代理系统占国内民航市场97%的份额。南航、东航、国航、海航、深航、上航等公司持有其65%的股份。

  ■ 解读3

  背景:《规定》指出“中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有钢铁业人士认为,此款可用于目前僵持不下的铁矿石谈判,因为世界三大铁矿石巨头此前正是用统一价格和中国钢铁企业谈判。

  境外垄断处罚行难度极大

  王先林:铁矿石谈判的过程应当可认定为符合《规定》。然而对其进行处罚,存在很大难度,这也是各国反垄断法共有的难处。

  面临这样的境外价格垄断案例,如果该机构在中国有子公司或者分公司,那么处罚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任何分支机构,就依靠与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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