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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反价格垄断规定》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法律名称就不能成立。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 垄断”和“竞争”都是有阶级性的,它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都是资本主义经济范畴。资本主义的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垄断损害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的政府作为资产阶级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必然出面调整这种资产阶级内部的利益关系,如制定反垄断法,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调节作用。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所有,本来就应当是无产阶级的社会垄断,价格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来控制和调节。这种无产阶级的社会调节本来就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斗争的工具,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之一。社会主义本来不应当存在私人的、资本家的垄断关系和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和私人的或名义上社会主义实质上是资本主义法人的垄断,就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反垄断法” 只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立法,而不是社会主义立法。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那些把私有制当做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把大部分已经私有化了的经济也叫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然反马克思主义的,是极其荒谬的。

  社会主义立法与资本主义立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反映的和维护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后者反映的和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社会主义取消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私人垄断),要实现的是事实上的平等,资本主义维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私人垄断),维护的是事实上不平等基础上的虚假的平等。商品经济的平等就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就是把事实上的不平等说成平等。中国的现行立法就是维护的这种不平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到处可见,住房开发商吃住户,证券市场的机构、大户控制股价涨迭,专吃中小投资者。管理者吃被管理者(管理者年薪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被管理者年薪几千),企业主吃雇佣劳动者。工人在企业内部的资本垄断的不平等分配中受到第一轮剥削,然后,将被第一轮剥削后的剩余货币投入证券市场,接受第二轮剥削。从证券市场出来后,不是被剥夺精光,就是所剩无几。只有极个别的幸运儿成为资产者。反价格垄断法,不反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这个剥削和一切不合理经济现象的总根源,仅仅反对这种财产的局部运用形态——价格垄断。现在走红的理论家又鼓吹这种财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把占有别人劳动美化为创造价值,美化和保护剥削。“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它实际上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只会调整资产阶级内部的竞争关系,不可能是反资产阶级的、反剥削性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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