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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20)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你可能会在一个国家承诺一个条件写在合同里头,但是把合同不要放到每个国家申报材料里头,每个国家都发,这样每个国家主办当局都知道你的底线在哪里,这样对你不利。最好先不要把底线暴露出来,跟每个国家当局谈判。根据不同国家要求提交材料以后,同时做好跟主管当局谈判准备,提前预测可能会发生、哪些不可能发生的事情,针对每一种可能性做好准备。

  最后一点是常识性的东西,一定要提前跟当局主管单位沟通,这是比较有效的办法。目的一个你需要看一下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可能是有针对性的,事前跟他们做一个沟通,你要清楚主管当局他们要求是什么,另外目的是让主管当局清楚你交易到底是什么样?因为主管当局不能短时间明白你的交易,弄清以后对反竞争效果什么样,所以需要提前做一个非正式的沟通,这是比较有效的一个方法。谢谢大家!

  主持人 董灵:多谢Martin COMMONS演讲,下面请社科院王晓晔教授就本阶段做出点评。

  王晓晔:谢谢主持人,谢谢Martin COMMONS,他是反竞争法方面的很著名专家。刚才听了他关于国际上反垄断交易观点,主要讲并购在所有国家遇到的问题,第二个并购交易涉及很多国家尤其注意什么问题。

  有一个特别感触,就是他谈到比如并购交易在很多国家申报的时候,如果你没有申报而没有申报,欧盟需要支付你全球收入10%以下的罚金,我觉得这个数字如果对比中国《反垄断法》关于违法经营者最高规定,最高处于50万人民币罚金,可能我们罚金太低了。实践当中该申报没有申报,也没有看到执法机关实行处罚,这对我们执法机关权威有影响。我觉得要加强这方面舆论工作,只要我们企业达到申报标准就应该申报,这样对我们提高《反垄断法》效率很有帮助。

  还有一个印象深刻,就是哪些类型交易需要提出并购交易的申请。德国提出最低股权最低数量的标准,比如你并购对方50%,如果你取得25%也是需要申报的。因为标准我觉得非常清楚,为了避免交易比如有一些经营者集中一方取得一方的49%,目的规避对方的标准。我们目前没有规定达到什么样标准算取得控制力,我觉得这方面其实我们法律应该在这方面予以完善。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于核心企业的问题,我们《反垄断法》没有明确提出建立核心企业需要申报,当然我们可以说通过合同方式,一方企业取得核心企业就需要申报。但是日本就不需要,比如(PSDP)建立生产型企业,其实并不是并购。他向欧盟申报、但是没有向日本申报。因为日本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申报的。在我国到底商务部管还是商务部管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太清楚,如果并购应该商务部管,如果是企业(音译)问题就应该由工商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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