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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26)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主持人 孟雁北:听了黄晋博士演讲和王老师点评之后,可能我们大家注意一个问题,实际上在《反垄断法》研究中间,有的时候我们会注意概念选择或者界定,可能是我们通常做法学研究中间最基础的问题,但是对实践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确定营业额上首先概念选择的问题、其次是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这样基础研究可能在我们《反垄断法》研究过程中间还存在非常多的研究点。

  结合我们一天谈论非常多的问题,比如我还注意到Martin COMMONS在演讲过程中间,曾经提到一个词就是合营。因为我参加一个比较大的翻译计划,把美国律师协会ABA审查办法翻译过来,我承担一小部分,就是合营(音译)词。等我确定这本书名字才发现我们到底用什么样概念?如果经常选择合营企业概念,我有点担心,如果叫合营企业说明《反垄断法》对这样事务规定中间重点放在事务上边,实际上关注重点是行为上。比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包括合营,这就是我们在基础理论研究中间,既要结合法律本身最基础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这样翻译能够把法律最本质的属性翻译出来,让大家理解没有任何的误差,因此概念选择和界定非常有基础性的工作和有意义的工作。

  另外,黄晋博士和王晓晔老师演讲中也提到,我们整个市场可能从某个角度来讲,做一个不准确划分应该存在两个领域:一个领域就是充分自由竞争商势领域,另外一个和国际民生、国家经济安全密切产业。在不同的两个领域里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过程中间如何平等原则、合理分析的原则这些问题怎么做?这两个领域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间,从法律到规章、到指南制定包括在整个反垄断审查中间如何准确把握,都是我自己想执法和立法面临非常重要的问题。

  总之,非常感谢黄晋博士精彩的演讲和王晓晔精彩点评。现在我们进入互动阶段,在座各位有什么问题问我们演讲人和王老师。

  (互动)胡健:(等待发言人审核)王晓晔: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其实费好大劲,在我们把核心设施理论放在我们草案里边,其实我们征求很多国外的专家意见,尤其美国专家的意见,他们说有拒绝交易就可以。所以我们《反垄断法》第17条就没有放进来,其实我觉得这个理论最早在美国提出来,美国1912年有个铁漏(音)案子。另外在德国《反垄断法》第19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掌握核心设施企业拒绝向其他人开放设施,而且这种拒绝不公平,对方准备给他合理报酬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滥用市场地位,如果我们有这样规定可能对像电信企业有非常好的依据,可是在国务院法制办没有被接受,我觉得很遗憾。其实我们现在看一下像欧盟一些案例,特别是微软,欧盟没有明确说核心设施理论就放在知识产权,我觉得也是这么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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