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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22)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韩春霖:(等待发言人审核)提问:(英文)Martin,我有一个问题想要问你,贝克麦坚时是一个全球性的大律所,您肯定遇到过很多全球性的并购,因为您需要在这过程中去协调很多东西,所以想请问您在这过程中有没有犯过一些错误,然后您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Martin COMMONS:我想可能“错误”这个用词并不准确,当然预测其他人的做法是很重要的,我个人也有一些经验,比如说公司总部认为这个业务会达成什么样的效果,而实际上达成的效果是很不同的。我们会根据总部的意见去告诉政府的有关部门我们的想法是什么。通常我们不会告诉公司内部的人一些事情,我们只会在比如说有人向有关部门抱怨一些事情或者有关部门认为这是错的的时候才会去寻找问题。因为这个是比较消耗时间的,而且你经常会从有关部门那里得到一些出乎意料的问题,因为大家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而且有关部门会掌握一些你没有的信息,比如说一些竞争者或是其他人的反馈等等。你也可以尝试在他们提出这些问题之前去揣测他们可能会提出的问题,但是你不会经常成功。最终这个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经常会比较长,会比公司和你最初预计的时间都要长一点。

  提问:(英文)Martin先生刚才提到了在全球性申报中要保持一致性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每个国家在申报的时候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说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等等一定会有一些出入,Martin COMMONS:保持一致是很重要的,但是不一定要完全一样。不过如果有所不同的话,你需要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比如说在松下和三洋的案例中,有时候的一些市场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所以这时候你就要关注松下和三洋在全球的业务,他们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有业务,他们在中国的市场和在美国、欧盟的市场是不一样的,他们所处的技术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可能在中国申报的时候会和在欧盟申报时有一些不同。但是他们的大原则是一样的,还是要保持一致,只是根据申报的国家会做一些调整。

  总体上讲的大原则是要保持一致,但是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国家会有一些的变动。

  主持人 董灵:我们再次感谢Martin COMMONS律师演讲和两位教授的点评!

  (茶歇)主持人 孟雁北:我们第四阶段主题研讨开始。首先特别欢迎大家来到人大法学院参加这次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有两个特点:理论和实务,无论从参加人员角度来讲,还是我们讨论问题来讲有非常好交流机会。

  在《反垄断法》研究中间体现理论和实务相互交融的视角,有非常多理论来源实践活动的。从这个角度非常多《反垄断法》实践人员会给学者提供特别好新颖研究视角,从另一个角度从基础视角出发,对于我们《反垄断法》立法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章制度起草、包括执法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相互经验借鉴的活动。《反垄断法》另外一个特点在我们今天一天研讨中间大家也可能发现了,虽然《反垄断法》是一个国内法,当谈到《反垄断法》对竞争影响的时候,通常是指某个国家竞争的状况,但是由于贸易全球化、竞争全球化,在《反垄断法》里边有各个国家反垄断法规定域外的规定,从而使必须结合在一起研究,因此我们的《反垄断法》研究又会呈现一个国内和国际相对融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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