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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姗拉娜化妆品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不正当竞(3)
www.110.com 2010-07-26 13:43

  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

  三、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不得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姗拉娜”字样,并将尚未售出的有突出使用“姗拉娜”的字样从产品包装上去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珠海姗拉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珠海姗拉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邱永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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