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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关键字】商业诋毁 商业信誉 过错 审查能力

【案情简介】

原告:无锡嘉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尔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百度公司的网站栏目百度贴吧>耐磨板吧登载了题目为《嘉尔、上庆的耐磨板全球最差》文章,主要内容包括:根据《环球建材》2007年1月刊最新一篇文章报道,来自于嘉尔公司所生产的高硬度耐磨复合刚板被全球读者评选为“全球最差耐磨材料”;据本报在全球各个耐磨材料使用行业调查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使用厂家认为,耐磨材料的合格品应具备以下特性:一、不得低于硬度HRC50;二、需具备良好的抗冲击性能;三、价格不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嘉尔公司所生产的嘉尔牌耐磨板以上几个方面均不合格。文章中还提及了记者采访了嘉尔牌耐磨板的使用单位、暗访嘉尔公司及采访无锡另一家耐磨材料生产厂家的情况,内容包含了嘉尔公司的负面评价。在该篇文章末尾注明了《中国建材报》名称。在该篇文章后附有一个回复,内容为:有道理!谢谢提醒!嘉尔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传播上述信息侵犯其商誉权,并表示未向上文列明的文章来源《中国建材报》核实,遂向百度公司邮寄了律师函,主要内容为:百度公司开设的网站中的“百度搜索-耐磨板-百度贴吧”网页出现《嘉尔、上庆的耐磨板全球最差》及相关网页文章回复出现了严重损害嘉尔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内容,希望百度公司立即删除上述相关内容,并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户的详细信息与地址,如不提供,百度公司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百度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将涉案的网页内容删除。在贴吧上有明确声明,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立场无关。且百度要求用户(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本贴吧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在贴吧投诉吧栏目下,百度公司注明,任何企业或个人认为贴吧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贴吧协议的,请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9层 贴吧投诉组收 邮编100080。

原告诉称,2007年1月,我公司在获悉并查实“百度搜索—耐磨板—百度贴吧—耐磨板吧”网页出现“嘉尔、上庆的耐磨板全球最差”及相关网页“回复:嘉尔、上庆的耐磨板全球最差,有道理!谢谢提醒!”内容后,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函告百度公司,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并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户的详细信息与地址。但现在其仍未提供发布用户的信息及地址。综上,百度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使公众对我公司的评价降低,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鉴于此,希望法院判令:1、百度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百度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10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合计10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百度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嘉尔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嘉尔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损害商业信誉为由起诉我公司缺乏依据。我公司与嘉尔公司及发帖者均无任何关系,法律并未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而是实行上网用户责任自负的原则,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提示义务,对内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嘉尔公司要求我公司提供发贴人的信息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的信息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电子公告服务者应当对网络用户信息保密,北京市公安局也规定除向国家机关依法提供外,未经该局网监处许可不得向外人提供。请求驳回嘉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嘉尔公司就涉案文章未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文章内容虚假,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涉案文章内容是否导致嘉尔公司商誉受损。百度公司将贴吧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提示使用者不得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等内容的文章,并提供了相应的联系方式以便可能的被侵权人投诉,已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其次,涉案文章及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及百度贴吧协议中规定的反动、淫秽或单纯辱骂性质的信息,要求百度公司事先审查并予以删除,显然已超过了百度公司的审查能力。百度公司收到嘉尔公司投诉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及回复,履行了相应义务。至于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发布者,其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主张。综上,本院认定嘉尔公司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无锡嘉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四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无锡嘉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争议焦点】

1、涉案文章是否导致嘉尔公司商誉受损?

2、嘉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系嘉尔公司认为百度贴吧内发布的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涉案文章是否导致嘉尔公司商誉受损和嘉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涉案文章是否导致嘉尔公司商誉受损”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商誉的定义以及受损的判定方面的内容。

所谓商誉是指某行业或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所形成的品质,是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对该行业或企业的评价,是该行业或企业的名誉、信誉和声誉的综合表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包括: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凭空指责他人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通过模仿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商品的外包装等手法,以低劣产品冒充他人产品以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等表现形式。商誉受损的情况是指: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社会评价降低,口碑变坏等情形。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文章中出现了对嘉尔公司的负面评价,内容的真实程度决定着嘉尔公司商誉是否受损的可能性。由于涉案文章系以记者报道形式撰写且已注明了出处,故嘉尔公司是可以通过文章中提及的线索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实、交涉,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最终保护自身的权益的,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嘉尔公司并未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文章内容虚假,故法院无法根据现有证据直接判定涉案文章内容导致了嘉尔公司的商誉受损。

其次,对于“嘉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百度公司对其贴吧管理是否存在可归责的过错方面的内容。

对于贴吧这种开放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出于秩序的维护和权益的维护考虑,其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向相关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因此,在此需要判断百度公司是否存在可归责的过错,或者其是否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下属的贴吧进行了相应的管理。

首先,百度公司对贴吧的使用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提示,包括将贴吧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提示使用者不得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等内容的文章,提供投诉的联系方式等,显然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其次,在接到嘉尔公司的律师函后,百度公司及时删除了该文章。虽然涉案文章及回复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及百度贴吧协议中规定的反动、淫秽或单纯辱骂性质的信息,但其仍然予以删除,可以说其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最后,百度公司不予提供相关信息发布者的原因有其法律依据,嘉尔公司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其仍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虚拟事实贬低他人的方式做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誉。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问题,对于贴吧、社区以及论坛等开放式信息交流场所,其管理者和开办者应当明确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注意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则,对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并提供相应的投诉管理联系方式等,避免损害他人的权益。本案中百度公司的行为就是值得学习的典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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