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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国际机构与浙江鳄鱼制衣不正当竞争纠纷上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2-11-14 当事人: 林正华、陈贤进 法官: 文号:(2001)高知终字第54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高知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乌美三道三号鳄鱼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贤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国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晖,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传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公司)、上诉人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鳄鱼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加坡鳄鱼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起诉请求,并判令浙江鳄鱼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浙江鳄鱼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维持第三项,驳回新加坡鳄鱼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新加坡鳄鱼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1997年4月7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CARTELO”,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73738号。该注册商标指定颜色为由左到右依次为绿、蓝、红三色长条型,上有“CARTELO”英文字母,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即服装、西装、夹克、衬衫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1997年10月1日,新加坡鳄鱼公司与其独资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鳄鱼公司,于1994年10月在中国注册设立)订立《许可协议》,许可上海鳄鱼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其后,上海鳄鱼公司在其生产的衬衫的领标、胸口及夹克领标、口袋上使用了该商标。

  自1996年7月至1999年5月,浙江鳄鱼公司在其生产的衬衫胸袋边,使用其企业名称英文简写“CZCOLTD”标记。该标记背景颜色由左至右依次为:黑、墨绿、蓝、红四色。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浙江鳄鱼公司在其生产的衬衫胸袋、夹克口袋边改用“ZJIEYU”标记,其背景颜色为绿、墨绿、蓝、红四色。浙江鳄鱼公司称“CZCOLTD”标记已于1999年7月停止使用,而新加坡鳄鱼公司认为浙江鳄鱼公司在1999年12月才停止使用该标记。浙江鳄鱼公司生产的衬衫、夹克的吊牌上标有“中外合资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合资)”字样。该吊牌已于1999年7月停止使用。

  2000年7月14日,美术字体“ZJIEYU”由浙江鳄鱼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有效期自200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2000年8月7日,浙江鳄鱼公司的“ZJIEYU”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于第18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6日。浙江鳄鱼公司的上述商标均五指定颜色。

  新加坡鳄鱼公司对其陈述的红、蓝、绿色为底色的“CARTELO”商标与鳄鱼图形的组合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其生产的使用该装潢的服装在中国零星销售过的事实,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新加坡鳄鱼公司还称其于1993年许可上海鳄鱼公司将该特有装潢使用在服装上,并提交了注明系上海鳄鱼公司生产的使用该装潢的服装、上海鳄鱼公司1996年至1999年历年支出的广告费及销售额。

  浙江鳄鱼公司于1993年4月2日注册成立,系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三方分别为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COROCDILE PTE LTD)、澳门兴中贸易有限公司,其中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为新加坡鳄鱼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合营三方出资形式为现金、土地使用权及设备。合资经营合同书规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充分利用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的鳄鱼、卡帝乐商标系列产品(包括服装、皮革制品、手表、运动用品等),在中国国内市场开展生产、批发、经营专卖店等活动。1994年9月16日,新加坡鳄鱼公司与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对有关浙江鳄鱼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愿将投资于浙江鳄鱼公司的股权于1994年9月16日转让给新加坡鳄鱼公司,在转让协议签字生效之日收回全部投入资金。股权转让生效后,新加坡鳄鱼公司应按照中国政府规定而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者的有关条款,并负责履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责任和享受各项权利。经查,浙江鳄鱼公司未在有关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浙江鳄鱼公司称新加坡鳄鱼公司已作为股东实际参与了浙江鳄鱼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提交证据佐证,即:1994年12月9日,新加坡鳄鱼公司就浙江鳄鱼公司股权转让一事发给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的传真,内容是:“由于公司内部安排,新加坡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将浙江鳄鱼公司的全部30%的股份转让予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浙江鳄鱼公司的代表将保留不变。请给予安排”;1995年2月23日,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就浙江鳄鱼公司股权转让一事发给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的传真,内容是:“在电话中所提到我司在浙江鳄鱼公司股份转让于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一事请从速安排,以方便我司符合新加坡会计要求。”当日,新力n坡鳄鱼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进发传真给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有关股份由Spor Crocodile Pte Ltd转归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未知已否办妥,请示知,俾此间办理付款。”1996年3月15日,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公司订立《关于更改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书的协议》,约定双方原订经营合同书的第三章第九条的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第十章第十八条的合资期限为15年。根据1996年3月15日的董事会精神,同意将原定合同合资期限由15年变更为50年。同年3月20日新加坡鳄鱼公司给浙江鳄鱼公司出具委派书:因工作需要,兹委派我公司林佩惠先生为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月,新加坡鳄鱼公司在浙江鳄鱼公司的董事林佩惠参加了浙江鳄鱼公司的董事会。1997年3月27日,新加坡鳄鱼公司给浙江鳄鱼公司发来传真,内容为“本公司虽为贵公司股东,但未经本公司准许及授权,不得利用本公司为股东而在市井招摇。”但在1999年,陈贤进作为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的代表参加了浙江鳄鱼公司的董事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占30%的股份,未记载新加坡鳄鱼公司占有股份。该会议纪要还载明由董事长代表浙江鳄鱼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书。2000年1月14日,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发传真给浙江鳄鱼公司,告知其派出董事由陈贤进变更为洪文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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