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软件与北京瑞星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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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原告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由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二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啸江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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