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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北京B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由于华埠信维公司既未举证证明红帆公司收到的报价是低于成本的价格,也未以充足的证据证明东方环球公司和陈建涛实施了向红帆公司报价的行为,因此其主张东方环球公司提供干扰性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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