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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与安徽省亳州市钰臣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亳州市钰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中新药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76号

  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下称力康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县市木渎金山路。

  代表人吴克,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力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钰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钰臣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涡北温神庙。

  法定代表人魏钰臣,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中新药店有限公司(下称中新药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金川,董事长。

  原告力康所、力康公司与被告钰臣公司、中新药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力康所、力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钰臣公司、中新药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康所、力康公司共同诉称,力康所、力康公司系由吴克先生创办投资的兄弟企业。自力康所成立以来,即创立、使用“力康霜”产品名称及现有的产品包装、装潢,并先后注册、申请了“奇力康”牌注册商标及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2002年11月30日,力康所独家许可力康公司加工、销售“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

  力康所研发、生产,力康公司加工、销售的“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质量优异,名称、包装、装潢独特显著,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产品销量逐年迅猛增长,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先后被评为“中国市场名优产品”、“中国质量跟踪重点保护产品”、“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江苏省公认名牌产品”、“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苏州名牌产品”等。多年来,力康所、力康公司积极发布商业广告,宣传“力康霜”,进一步扩大了该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同类厂家见有利可图,纷纷仿冒该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为此,力康所、力康公司特成立“苏州力康打假维权中心”,将专职工作人员派驻全国各地进行打假。历年来,各地仿冒力康霜知名商品的侵权行为被打击的新闻报道见诸全国各大报刊。全国各地工商部门也查处了一批仿冒力康霜知名商品的侵权产品。鉴于“力康霜”的识别度、销售区域、获奖情况、广告投放量及被侵权的状况,该产品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系力康所、力康公司所特有,应受到法律保护。

  钰臣公司生产、中新药店销售的“钰臣”牌力康霜与原告知名商品系相同产品。钰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力康霜”特有产品名称,并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竭力模仿原告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已构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判令钰臣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 “力康霜”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钰臣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力康霜”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中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钰臣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4、判令钰臣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以挽回对力康所、力康公司的不利影响;5、判令钰臣公司赔偿力康所、力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6、诉讼费用由钰臣公司、中新公司承担。

  力康所、力康公司在诉讼中共同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拥有的权利状况

  1、2002年11月30日力康所与力康公司签订的独家许可合同,证明力康所独家许可力康公司加工、销售“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

  2、2000年2月18日、2001年4月18日、2002年3月8日苏州市卫生防疫站对力康所力康霜产品出具的三份质量检测报告书,证明力康霜通过质量检测程序,各项指标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证明力康所早在2000年2月18日之前就已开发、使用力康霜产品名称,该名称系力康所独创和首创。

  3、第1750556号“奇力康及图”商标注册证,证明力康所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4、专利号为ZL2004300179311。X、名称为“抗菌洗剂包装盒”、权利人为吴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创始人吴克就抗菌洗剂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5、专利号为ZL200330111474。6、名称为“外用膏药包装瓶”、权利人为吴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创始人吴克就外用膏药包装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3、4、5同时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非常重视对“力康霜”产品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多重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两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对应于“力康霜”所使用的特有的包装盒与包装瓶,说明“力康霜”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权属和来源。

  第二组证据: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拥有的“奇力康”牌力康霜系知名商品

  1-1、苏州名牌产品证书;1-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1-3、江苏省公认名牌(产品)荣誉证书;1-4、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1-5、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1-6、中国市场名优产品荣誉证书;1-7、创业园先进集体荣誉证书;1-8、中国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优胜企业荣誉证书;1-9、苏州高新区优秀研发机构奖状,该证据由于原件已找不到,当庭撤回;1-10、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证书;1-11、中国专利优秀企业证书;1-12、质量跟踪重点保护产品荣誉证书;1-13、中国名优妇女儿童用品采购指定品牌证书,上述证据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的“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质量上乘,得到相关部门的嘉奖,原告企业也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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