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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七二一科技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6-01 当事人: 王湛生、李彦宏、谢世煌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5638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5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 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19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5月23日,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30元,减半收取10015元,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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