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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里约餐饮与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不(2)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阳光里约公司以普德鸿公司收取的加盟费作为主张的依据,本院认为,加盟费并非都是普德鸿公司从加盟业务中获得的利润,且阳光里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普德鸿公司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并考虑宣传光盘在推广加盟业务中的重要程度及阳光里约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对于阳光里约公司要求普德鸿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认为,阳光里约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主张且没有举证证明其商誉因普德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盗用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宣传光盘的行为;

  二、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六万元;

  三、驳回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已交纳),由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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