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论文 >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6)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这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分散,还需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认定和救济措施上规范化和具体化。更重要的问题是,它“没有强调对于向政府提供的有关商业秘密应如何保护。某些国家要求,一些采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业上使用的化工品,如果想在政府主管部门获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有关秘密数据提供给政府主管部门。反过来,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担负替他们保密的义务,则开发出这些新产品的认得智力成果就可能从专有领域不合理地流入共有领域了。” 现实中 由政府主管部门侵犯或泄漏商业秘密的事件也常有发生。Trips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如果缔约方要求以提交未公开的测试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一种采用新化学成份的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而上述数据的产生需要付出相当的努力,则该缔约方应禁止对这种数据的不正当商业性使用。此外,除非是为保护公众所必需,或者除非已经采取措施来确保防止对这样数据的不正当商业性使用,否则缔约方应禁止公开这样的数据。”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相关的政府保密义务的专门性规定,因此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3、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保护

  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保护是以后研究的重点。例如WIPO19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已经把“商品化权”-真实的或虚拟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专用权的保护-列为必要的一项。然而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见不到。这样,在外国可以顺理成章地处理冒用米老鼠、阿童木之类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我国处理起来就会有困难,既不可能求助于民法通则中的姓名权、名称权,又很难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的禁例。

  4、完善执法制度

  Trips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新修订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为了适应WTO的需要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因此,也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诉前禁令制度,避免侵权损失扩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监察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除外。这样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牵制过多,相互推诿,有法难依的现象。应此,应该在法律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执法主体的责任予以明确划分界定。

  5、其他需要尽快加以规范或确定的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