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民交叉的程序处理
反垄断法实行双轨救济,受损害者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两种诉讼何者为先?
在其他行民交叉审判实务中一般遵循“谁前提,谁优先”的规则,但在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中,有可能两者并行不悖,同时进行;有可能两种诉讼进行中,涉及基础性前提,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为基础性前提,则民事诉讼需要中止,如果民事纠纷为前提,则行政诉讼需要中止。行民交叉问题正当法律程序尚待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以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制统一。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直接损失。我国目前赔偿法中尚无惩罚性赔偿规定。
关于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反垄断法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决定以及相应的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行为,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一个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一个为负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和要件不同,司法审查的密度也不同,对之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与实施的要件进行裁判。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行政处罚为原型设定司法审查标准,随着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快速发展,需要对司法审查的标准进行类型化研究。
第一,对于作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提出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许可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滥用职权等。
第二,对于不作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许可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说明理由,不作为是否有法定阻却事由;其是否有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如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等。
第三,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履行义务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存在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存在;要求履行义务有无合法有效的根据;履行义务要求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正当性和可得性;要求履行义务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 上一篇:商务部细化企业并购规则反垄断审查
- 下一篇:反垄断审查将使微软-雅虎交易充满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