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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17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整治、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配套工程;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财政投资占主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我市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与管理,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部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除上述第(一)、(二)二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其相关职能机构为嘉兴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招标办)。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1)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2)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申请报告及招标文件;

  (3)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决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4)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核准中标结果。

  4、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专业评标专家库;

  5、负责受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重点工程、浙江省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十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他特殊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必须报经市水利招标办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五)其他特殊项目。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市水利招标办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相当于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水利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三)具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经验;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专业、姓名、职称和经历等);

  (三)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送资料时,不得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付款要求;

  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分标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基本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报市水利招标办核准;

  (二)招标人向市水利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三)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并报送市水利招标办备案;

  (四)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及资格预审情况报告报送市水利招标办备案;

  (六)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查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一)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十二)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法确定中标人;

  (十三)向市水利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将合同副本1份报送市水利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文);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执行。堤防和疏浚工程的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执行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文)。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二)招标文件分为三卷,第一卷为商务文件,其中的合同条款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需打印。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删改和补充。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时,应报市水利招标办核准后方可进行修改。第二卷为技术条款。第三卷为招标图纸。

  (三)招标文件应对合同承包方式阐述清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如下:

  1、单价承包方式,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招标或工程量计算不能满足总价承包要求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工程量按施工图加设计联系单结算,单价不变,但工程项目变更达到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的,则应按合同条款调整相应项目的单价。

  2、总价承包方式,适用于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有足够深度,工程量比较明确,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工程较单一,技术不复杂的项目。采用这种方式时,工程量可不提供或仅供参考,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在合同执行期内,除设计变更达到有关合同调整条款规定外,合同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差异和价格变化而调整。

  (四)招标文件范本是在合格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所以投标人报价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若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时,应在投标报价的独立费用项目中增列优良工程增加费。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项目内容不得分割标段。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浙江日报》、《嘉兴日报》或嘉兴市招采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国家、省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投标单位报名时需出示及提交的证明资料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小组由业主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接受市水利招标办监督。对审查过程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所有参审人员均应签字并存档备案。

  资格预审的步骤如下:

  (一)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二)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三)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小组;

  (四)评审与推荐;

  (五)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应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会议一般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特别是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完成情况;

  (二)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

  (三)组织现场踏勘;

  (四)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及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为30~60天,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原来的投标文件,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以30天为限。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形式,除现金形式以外,还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招标人同意其它形式。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售价一般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超过300元人民币;

  (二)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招标文件售价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三)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标文件售价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建设项目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已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二)对同一个标的,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联合体后,不得单独另行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等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招标人答疑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编制投标文件之外,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替换材料、设备选型等,并填写变更造价。“替代方案”应另行装订,并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仅在中标后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本次投标的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盖有“正本”、“副本”标志。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予以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改、补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可以拒收或按无效标处理虚假投标文件。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般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在一个标段中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条 评标标准一般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两部分。

  (一)技术标准部分:主要以审核施工组织方案、拟投入的技术力量、质量保证措施、企业相关业绩等内容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方案(或组织设计)与工期。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程序安排,特别是施工项目控制工期或技术难度大的关键项目、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审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包括:资格等级、职称、职务,主要施工技术经历,有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

  3、施工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等,拟采用的主要材料的厂家(产地)、性能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资历、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4、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采用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

  5、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近3年(或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及质量情况、获奖情况等;分包人的能力和施工经验;

  6、财务状况。根据投标人所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分析其财务状况和财务能力,从财务方面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二)商务标准部分:主要以审核投标报价内容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若出现算术计算错误,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改方法予以纠正;其次,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投标人报价相互比较,以招标人标底衡量分析报价,工程报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其它费用所占比例关系的分析比较,主要单价的分析,有无不均衡报价等。投标报价应由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员以上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写,并加盖注册章。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阶段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三种形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有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以及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报价除外)最低和次低的投标人作为最优中标候选人和次优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分技术、商务评审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评审,根据确定的技术评审标准评分,然后取技术打分最高的前几名(一般五名以上)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有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以及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作必要的价格调整,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报价除外)最低和次低的投标人作为最优中标候选人和次优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评标法。评标分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时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记名评分,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技术评审结束后,方可开启商务部分及评审。经技术评审作为废标处理的投标人,也应开启商务文件,但其投标报价作为无效处理,不计入评标价复合。最后根据技术和商务的权重比例汇总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以投标人总得分的由高到低排序选择最优中标候选人和次优中标候选人。

  1、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权重划分按以下原则产生:

  ①一般工程项目权重比例在开启商务标前抽签产生,签重比例范围为7∶3~9∶1。

  ②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商务与技术权重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开标前由招标人确定,市水利招标办核准。

  2、商务评标价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方法:

  ①有效报价较少时(一般指少于5家),可将有效报价的次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②有效报价在5~7家时,可将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平均,再与有效报价次低价复合平均即为评标基准价。

  ③有效报价较多(一般指超过7家),按有效报价由最低到高的顺序选择7家投标报价进行评标价计算,将7家有效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平均,再与有效报价次低价复合平均即为评标基准价。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投标人的数量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标底只作控制投标报价合理范围所用,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合理性作为参考,标底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复合。

  标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等单位进行编制。标底的编制应当依据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招标文件要求,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员以上资格。标底应由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员以上专业人员审定,专业人员应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经济类专家中随机抽取,标底编制及审定人员须加盖注册章。

  编制的标底应在批准的概算以内,若突破概算,要经原概算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招标。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投标报价高于概算或审定标底的投标,不得中标。

  第七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及时间举行。 凡在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活动。

  五县(市)的水利建设项目也应在指定的招标项目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上述人员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五条 开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名单及各自职责;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一般按收到投标文件时间的逆序开启(即:先送达后开启,后送达先开启的原则);

  (五)按开标顺序依次开标。先由监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由开标人当众拆开密封,打开投标文件;

  (六)唱标人当众宣读主要投标要素,投标人对唱标过程中发生的读、写错误可当场要求纠正,但纠正内容必须是投标文件原有内容,并不得解释。若无异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当场确认签字;

  (七)设有标底的,在开标工作的最后阶段开启公布标底。如招标情况特殊,不宜公布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选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单数,其中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到的属于招标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计算在三分之二评委以内,但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其由评标委员会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我市水利招标项目应从市水利招标办组建的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水利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在市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水利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专业需要时,可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骋请。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近2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工作关系、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动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或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去掉废标;

  (七)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八)投标人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好顺序;

  (十)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以技术评审较好者作为优先推荐;综合评估分数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者作为优先推荐;

  (十一)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审结果;

  (十二)若评委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应有本人签字并明确记载,并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十三)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送市水利招标办核备。

  第五十条 评标工作开始后,评标专家应自觉断绝与外界的一切通讯联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市水利招标办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时,发现下列重大偏差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七)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

  (九)有明显的串标行为;

  (十)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称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在计算上或累计上有算术错误,如有将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方法调整该投标文件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采取有记名方式,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从有效的投标人中,择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要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报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招标人在审核评标报告时,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实质性问题的,招标人可以确定评标报告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发布中标公示3工作日。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 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中标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15日内向市水利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以上内容中已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六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证件。履约担保证件应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10%和30%。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再次压价优惠,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将签订的合同副本壹份报市水利招标办备案。

  第六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书面情况报市水利招标办备案。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原中标人负责赔偿。

  第六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六条 市水利招标办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特殊情况下需经市水利招标办和项目法人同意,可在同一个地区再兼另一个项目经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制订专门的实施细则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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