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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铁道部办公厅

  [铁建设[2004]7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1-29发布  有效)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外资、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铁通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部令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工作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确定或组建;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向相应的铁路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四)同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业绩一览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招标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报招标计划;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或应邀投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为资格后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资格审查);

  (五)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进行必要的答疑和补遗;

  (七)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

  (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媒体和信息网络上公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概况、规模、开竣工日期;

  4.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

  5.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6.对投标人的要求;

  7.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8.招标主要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资格审查一般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进行(预审),也可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后审)。

  (一)投标资格审查程序

  1.招标人发售投标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格申请书;

  3.招标人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4.确定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提出投标资格审查评审报告。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1.资质等级、营业执照。

  2.监理人员和管理能力。

  3.监理业绩。包括监理过的同类工程的数量、简单情况及监理合同。

  4.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可进场的监理人员情况和仪器设备情况;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地点、开工和竣工时间。

  5.信誉情况。近三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及有无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履约、质量事故情况。

  6.财务状况。上一年度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无财产被接管及冻结、破产状态的说明。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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