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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暂行规定(3)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但法人实体改变,按法人实体变更后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在尚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的职责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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