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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企业兼并政策性规定(2)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制订的反垄断法也各不相同,但立法的基点都是保护和促进有效竞争,就法律的实质内容而言,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禁止私人垄断和卡特尔协议

  私人垄断就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或低价倾销等手段,把其他竞争对手从市场上排挤出去,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并以此支配市场。对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坚决予以禁止。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规定,任何垄断或企图垄断者,或与他人联合、串谋借以垄断州际之间、国际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者,将被视为犯罪。日本的《禁止垄断法》规定,对于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要实行分割措施。

  卡特尔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为共同目的,在一定时期就划分市场、规定产量、确定价格等而达成的正式协议。由于卡特尔破坏了竞争,并有可能形成市场垄断,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原则上都是禁止的。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企业或企业集团出于限制竞争而就价格、销售量、地区等方面达成的协议一律无效。

  (2)禁止市场过度集中

  禁止市场过度集中也叫作对市场结构和兼并的监督。市场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但过度集中又会产生垄断,从而限制竞争。由于企业兼并是实现市场集中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于能够形成市场过度集中的企业兼并,尤其是大企业之间的兼并,都加以禁止。例如美国《谢尔曼法》规定,凡是限制几个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它形式进行的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克莱顿法》第7条规定,公司之间的任何兼并,如果其效果可能削弱竞争或可能导致垄断都是非法的。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对企业兼并作出了严格表述,规定了联邦卡特尔局必须检查企业通过兼并是否产生或加强了其统治市场的地位,若是则不批准兼并,而只有那些有利于改善竞争条件的企业才能视为例外情况。

  (3)禁止滥用市场势力

  市场势力是企业的垄断能力。所谓滥用市场势力就是指在市场中居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凭借其自身实力对其它企业施加影响,迫使其它企业按照自己志愿,从而妨碍公司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势力的一般形式包括:

  ①价格歧视,即对同一产品对不同买主收取不同的价格;

  ②独家交易,即只准经销一家企业的产品,而不准经销行业内其它竞争企业的产品;

  ③搭配销售,即卖方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行搭配另一种买方不需要或不情愿接受的产品;

  ④限定销售区域,即规定产品只能在限定区域内销售。

  这些在有的国家也被称作不公正交易,即占居支配地位的企业用不公正的竞争手段排挤妨碍竞争对手或区别约束竞争对手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危害竞争的特征,因而也是反垄断法所不允许的。

  3 兼并准则

  为了便于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或反托拉斯法,各国的法律条款中一般都对企业兼并行为提出了若干标准,用来衡量什么样的兼并可以得到批准,什么样的兼并得不到批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兼并准则和欧盟的兼并规则。

  3.1 美国的企业兼并准则

  美国的企业兼并准则主要针对横向兼并,因此,严格地讲应该称作横向兼并准则(Horizantial merger guidelines)。从1968年第一个兼并准则起,经过1982年、1984年的修订,最终形成了1992的兼并准则。

  (1)1968年的兼并准则。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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