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2项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及16项对原具体准则的修订,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基本准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它企业执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属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务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按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复函(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两者相比有了重要的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一、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变化一般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为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股东被看作是外人。母公司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资产负债中的负债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当期净收益中应享有的收益份额作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目列示;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实体理论认为,从经济实质上看,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个单一的个体,合并财务报表应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为企业集团的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股东不再被看成是外人。实体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是企业集团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母公司权益并列;合并净收益属于企业集团全体股东的收益,要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为全体股东共享。而所有权理论认为,企业集团是指以投资公司为基础,连同在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中对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部分。所有权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应包括投资公司在接受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中与其出资比例相适应的部分,即接受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标和损益表的数额,按照投资公司所占的比例计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属于投资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权不予列表,接受投资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能完整反映。体现所有权理论的比例合并法主要运用于合营报表的编制,该种合并理论一般是与其他合并理论结合被采用的。就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而言,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从所依据的理论来看,旧规定主要采用了母公司理论,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某种综合。旧规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间单独列示,少数股东当期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前作为费用列示,少数股东权益按历史成本计价,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新准则由原来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依据改为以实体理论为依据。新准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权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合并价差由全部股东共享,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二、合并范围变化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与考虑企业和其它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新准则和旧规定比较,在合并范围上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在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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