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
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类是
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在
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ゾ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2.近三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五
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交易额均占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
三年连续盈利;5.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开管理的体系;6.五名以
上具有证券自营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
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十名以上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
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7.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设立证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
的证券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证券公司可以由国有独资或股份制经营。证券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
:(1)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
、违规经营记录的;(3)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决诉
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2.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
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有资产代表
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3.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
(三)证券公司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合规经营。经纪类证券公司经批准可
以从事以下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
鉴证,代理登记开户。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批准除可从事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券
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
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在清理整顿中改组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改组过程中,其股东的
入股资本应当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且货币资金占入
股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分为筹建和开业两
个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变更
(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
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
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鼓励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者合并等方式进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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