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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程序(2)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

  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

  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类是

  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在

  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ゾ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2.近三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五

  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交易额均占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

  三年连续盈利;5.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开管理的体系;6.五名以

  上具有证券自营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

  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十名以上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

  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7.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设立证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

  的证券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证券公司可以由国有独资或股份制经营。证券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

  :(1)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

  、违规经营记录的;(3)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决诉

  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2.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

  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有资产代表

  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3.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

  (三)证券公司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合规经营。经纪类证券公司经批准可

  以从事以下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

  鉴证,代理登记开户。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批准除可从事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券

  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

  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在清理整顿中改组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改组过程中,其股东的

  入股资本应当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且货币资金占入

  股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分为筹建和开业两

  个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变更

  (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

  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

  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鼓励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者合并等方式进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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