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绿皮书的反应都是相当赞同的。因为很多人愿意看到欧共体的法律与美国的法律相协调。而且,绿皮书还强调指出,与合并相关的效率是指只有通过合并,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如合作获得的效率。尽管如此,应该通过修改有关实质性标准的措辞——不是修改支配地位标准本身,而是增加一段明确的文字——来明确欧洲对效益的考虑。
此外还要谈谈德国人当前在这个问题上讨论的焦点。合并一般都与效率有关,或至少是合并的目的之一。但是,企业间的协作也会节约成本。德国垄断委员会特别考虑到这个问题。因此,有些协作被视为合并控制概念中的一部分。合并控制与控制限制竞争的协议因为合并和协议对竞争的影响不同而有区别。横向协议的评价标准与合并控制的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后一个标准对反竞争效果的程度要求更高。从竞争政策上说,这种差异是正当的,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合并可以带来经济优势。这些优势即是合并的内在效率。这也意味着关于效率的辩护只是在极少数案例中才为合理,即它们不仅仅是一般的协作,而且还有明显超过一般协作的内容,如技术优势或创新。这种观点通常不会考虑合并案件中的效率。只是在极特别的案件中才会考虑效率这个因素。为了避免不确定性以及在许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关于效率的无根据的讨论,即使是关于这个例外的规定也不应放在竞争法中。
这个关于对效率的评价至少是非常合理的。因为任何其他的解决方法都会最终导致严重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权衡效率与对竞争影响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不确定性。此外,还应看到,很多合并案件的审理存在着巨大的信息成本。
三、产业政策与合并控制
在WTO关于贸易和竞争政策工作小组向总理事会所做的报告中,提到了对适用竞争法的几点限制,特别是在那些可能与市场导向的立法相冲突的政治利益方面。现在人们已经进行了很多讨论,即如何采取适当措施,允许政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实施容忍甚至鼓励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政策,或者允许在合并评价中考虑那些非竞争问题的因素。提高国际竞争力被看作国内竞争法的目标之一。而且,还有人提出,实施合并控制至少对那些刚刚开始参与国际竞争的经济而言,构成了一种对合理化的障碍,会减少外国的直接投资。这些问题是在欧洲,特别是在欧共体和德国都曾经讨论过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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