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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利弊(3)
www.110.com 2010-08-05 14:11

力,便于其灵活经营;同时还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三,维持企业存续,避免网络崩溃。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之变动无内在联系。另一方面,当每一公司成立后,从事营业活动的结果,自然构建出一个或大或小的经济网络。其四,改革开放以来,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自然人大量涌现。无须通过众多的股东聚集资本,而利用自然人一人公司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完全可能,而且还可以实现其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二、从我国文化传统角度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诠释

  中国家族制企业有其独具民族特色的社会基础和文化价值观上的根源。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必然导致美国著名学者帕森斯和希尔斯所说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上的特殊主义。(8)因为以家庭或家族为核心的先天赋予的亲缘关系总是率先受到特殊主义的鼓励,而中国社会则是借助亲缘关系构筑成了与众不同的结构和特殊主义传统,并以此维持了五千年的文明。在中国社会中,特殊主义几乎就可以等同于家庭文化或者家族文化。若干中国学者对我国传统文化、民族性格和“家族本位”的解释也颇为深刻。(9)“家族本位”的特殊主义传统来源于封闭的传统社会,它深刻地作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

  同样,我国“家族本位”的传统也必然反映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人们十分重视家庭工农业、家庭经营和家庭的作用。西方学者曾对东南亚的一些华人企业家进行过调查,发现大部分人都把企业看作是在秩序混乱的社会中保障家庭生存和安全的一种途径。企业是家的一种形式、家族繁衍的工具。家族企业是家族资产占主导、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的结合体。家族企业的核心特征是家族所有和家族控制,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10)“家族企业”主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更多地是从社会学与管理学角度进行的笼统的概括,其与法律形式上的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与所有制划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是并列的,而是交叉的。本文探讨的是以家族企业面目出现的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

  我国的家族企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甚至日本的家族企业,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依存度之高世所罕见。对华人企业家进行深入研究的英国学者雷丁指出:“在表面相似的后面,各国人民精神世界的不同一如既往,丝毫没有受到扰乱。经济发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个与人合作时应该遵守的信条的原始价值观念。看上去相同的公司组织,靠近去仔细观察,其实并不相同。”(11)因此,制度的变迁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单一制度安排总是嵌入在复杂的制度结构中,一种新制度往往在和其他已存在的制度相融合时方能真正发挥作用。法律制度显然与传统文化、伦理规范、意识形态紧密相连。中国是一个家族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政治生治的主导因素。虽然解放以来家族文化、家族组织受到强烈冲击,但是,中国的现实表明:“家族主义”或“泛家族主义”倾向在中国的各种组织或单位中都惊人地相似,并普遍地存在着。而在企业形态的选择上,有限责任公司与家族的结合成为首选,这也就造成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普遍存在。在其中,中国文化传统因素对于公司形式的选择和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2):

  一是家族社会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强制实行家财的共同共有,子孙不得有私财。直至今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分割往往并不明确,家长一人实际控制着家庭乃至家族的全部财产。现在,一些家庭投资设立公司时,只不过将“一家一户”的经济组织形态从个体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家长仍然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其他家庭成员多为挂名股东,因而实质为自然人一人公司。

  而且即使家族共有的影响渐趋减弱,“家族本位”的观念却并不容易改变。二是“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独尊心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是东亚国家,特别是华人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部分人看不惯别人活得比自己好,更不心甘情愿去给别人打工。有英国学者指出:“小型化趋势是所有华人企业都具有的属性。”中国人“追求自己当老板,而不愿受雇于他人”。一些实质的自然人一人公司在注册公司时,为了满足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凑足两个以上股东的名字,一般拉上自己的家族成员或亲戚作名义股东,以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现自己当老板的愿望。三是由于社会中间团体的不发达,社会信任合作机制的脆弱,信奉“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单干传统。中国传统经营理念中缺乏合作精神。中国人举办公司时,信奉自筹资金,自己一人做主决策,而不愿吸收外来资金,真正实现资本的股份化,在管理过程中代理成本过高,聘请“外人”不如用自己的亲人,所以中国人更倾向于选择一人公司进行家长式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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