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以优惠4万余元的价格签约购买上海文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库存的“别克君威3.0”轿车,但在提车时,发现该车与当初约定的出厂日期早了4个月,故认为销售商属欺诈行为,属违约,提起了要求返还购车款12.4万元和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5000元的诉请,日前,其全部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消费者优惠价购库存车
2009年4月12日,许女士在文洋公司洽谈购车时,看中了停放的“别克君威3.0”轿车。因是库存车,双方商定从原价30万元降至25.3万元成交。许女士在销售定单上签名并预交了定金5000元。而在检验、交接过程中,许女士提出轿车应是2008年10月生产的,但所交轿车的日期却早了4个月,由此发生争执。
应许女士要求,文洋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记载了“客户许女士要求购买的车辆,生产日期应是2008年10月及以后的,我公司应当尽快为客户调换”等内容。之后,双方几经交涉,然仍各执一词。今年5月,许女士以文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生产日期,属欺诈行为,显然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文洋公司返还购车款12.4万元利息,并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5000元。
店家辩称无欺诈行为
文洋公司辩称,卖车时已告知该车是2008年6月生产,采取降价4.7万余元、更换机油、送保养等优惠手段,并帮助办理抵押购车手续。但直至提车时许女士才说不同意,一定要换到2008年10月15日以后的车。经公司讨论,与许女士商量可以找一下是否有该生产日期的车辆,但没有承诺及变更合同约定。后其公司及时与许女士沟通,函复车辆不能换了,提出退车或不退车的多种方案,若退车应在一周左右。但许女士没有选择退车,提出要求其公司补偿2万元,而公司仅同意3000元,致协商未果。因此,本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诉讼请求,并要求许女士继续履行购车合同。
法院认为,在许女士选定具体车辆时,文洋公司已如实告知该车系库存车并愿意优惠销售,双方形成购车合意,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文洋公司在双方商定的交接日就交接该车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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