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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联通欺诈性收费遭消费者质疑
www.110.com 2010-07-16 15:47

  近日,多起手机用户反映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涉嫌欺诈性收费。该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向用户推销新业务,在免费试用期满后未经用户确认开通此项新业务,收取用户话费。淄博市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以前他们也接到过多起类似的投诉。根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通信运营商推销新业务在试用期结束后,消费者不订制,商家应自动取消。有市民建议,为用户正式开通一项业务之前,必须经过用户书面的确认,或短信订制。

  市民石先生告诉记者,前段时间联通公司有业务员打电话问他愿不愿意开通手机报,石先生没有同意,对方表示现在可以免费试用到X月底,到时候用得不满意可以取消,看到对方如此执著,石先生就同意了。到了月底,石先生因为工作忙,忘了这件事情,没有取消该业务,在交话费的时候,话费单子上显示,联通公司已经开始收取该项业务的费用。石先生对联通公司的做法表示质疑,他认为该业务正式收费之前,联通公司应提醒他。

  记者费了很大周折采访了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市场部相关人士,对方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业务员推销业务时,应该会把退订方法通过短信方式发给客户,用户可以随时退订,并且不收取费用。在一项新业务正式使用之前,一般都会通知客户。出现石先生反映的情况,用户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投诉,一旦公司查实将会为客户办理退费。

  对于联通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少市民认为这种做法有霸王条款之嫌,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用户信息,在推广业务时,未经客户确认同意的情况下开通新业务,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其次,既然推销新业务,那就须得到用户的同意。联通公司通过“不反对即认可”的做法显然有悖公平原则。该公司在给用户对某项业务正式收费的时候,应该与消费者签订一份合同,得到消费者的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费用,如果用户拒绝使用,那么就不应该为用户开通。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邹明卿律师表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通信公司短信通知手机用户是否订制服务的行为是要约,如果手机用户同意订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通信公司,该通知行为是承诺。该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通信公司时,双方关于订制服务的合同才成立,通信公司才有权收取服务费用。通信公司在短信中关于“手机用户拒绝订制服务须回复短信,否则,视为接受订制服务”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交易习惯,也无权为手机用户设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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