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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搬运工摔下多处受伤 搬家公司照样担责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挂靠车辆的搬运工从货车上摔下后,全身多处受伤。然而,就在养伤期间,搬运工所在的搬家公司却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败诉后,搬运公司又告到法院。近日,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合法,驳回了搬家公司的诉求。

  今年初,外来务工人员李有林在我市某搬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搬运工工作。在一次搬家过程中,他从货车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

  就在李有林养伤期间,其所在的搬家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来,几个个体老板将车辆挂靠在了李有林所在的搬家公司,而李有林便在其中一个名叫于刚的老板手下工作。搬家公司称,挂靠的几个个体老板都是自己联系业务、自负盈亏,与公司并没有利益上的关系。对于个体老板雇佣的雇工,公司不进行约束或管理,因此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有林表示,他是通过搬家公司刊登的招聘广告才应聘成了员工。虽然他是在于刚手下干活,但于刚车辆挂靠在搬家公司名下,行驶证和营运证都是搬家公司所有,对外也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于刚的聘用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秦淮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李有林与搬家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搬家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搬家公司不服,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搬家公司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或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或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搬家公司也应为李有林申报工伤事宜(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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