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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失效]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据本规定而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字样。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持有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经国家批准的以投资为专项业务的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各行业可依据本规定设立公司,但国家规定不得设立公司的行业除外。

  第二章 设立第一节 设立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而设立公司。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一般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应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在公司设立一年后需要增资的,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

  第十二条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职工可以认购股份,但所认购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节 发起人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是法人,但另经许可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为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

  经特别许可,公司的发起人可仅为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应投入其全部资产,并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资信。

  前款发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就公司设立后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第三节 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的股金总额。

  股金总额为公司每一股份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但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四节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应先达成协议,共同推举一个注册地在本市的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发起人为一人的,发起人即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的程序是:

  (一)发起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送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注册证件和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应将连同本款一项所列文件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现有资产作价入股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确认证书。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在向公司审批机构报送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以前,应征得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立公司的原由;

  (二)拟定的;

  (三)设立公司的方案;

  (四)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三)股份总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招募股份的对象及方式;

  (四)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五)设立公司的费用预算;

  (六)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签订协议的地址、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九)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原则;

  (十)违反章程的责任;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三)公司的公告办法;

  (十四)发起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订立章程的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由公司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无论用几种文字书写,均以经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制、发行股票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三十日内,发起人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应于批准设立公司后十日内,向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募足后,发起人应于四十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通知全体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议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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