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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失效](3)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减资后的股份总额,不得低于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的限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减资需更换股票时,应于变更登记后通知或者通告股东在九十日内换领新股票。股东逾期不换领股票的,视为放弃股权,股票由公司拍卖后将其所得退还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减资的目的外,不得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国家、法人和个人。

  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项权利。

  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其依法可支配和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投资入股为限。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保持控股数额。

  第五十八条 个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但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其股份领取股息、红利;

  (五)公司终止后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优先股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股份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权力。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年会每年召集一次,临时会于必要时召集。

  股东年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集。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

  召集股东年会,应于二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东;召集股东临时会,应于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东。

  通知或者通告应当载明召集事由。

  第三节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每一股份有相同的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由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三)董事会提出的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由特别决议通过:

  (一)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公司的部分财产的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部分财产;

  (三)兼并其他企业;

  (四)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

  (五)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六)对公司章程作重要修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决议通过的事项应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簿一并保存。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优先股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优先股的股份数不计入已发行股份总额。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七十一条 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对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原有企业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满以及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者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宜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非经派遣不得兼任董事。

  第七十三条 董事的报酬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国家及法人作为股东所委派的代表,因担任董事职务而获取的报酬,按委派部门或者单位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董事不得在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拟订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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