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营业执照 合同被判无效(2)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点评:本案中,被告储某向原告贺某转让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那么,被告储某转让公司证照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储某开办的服饰公司属于,因此对服饰公司的登记管理应当适用及相关的规定。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服饰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可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而不应当通过转让公司营业执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税务登记证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上述关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储某的转让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从另一个角度看,服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解散或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必须要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显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储某虽然在协议中载明是根据股东会的决议,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一概不知,且对其行为也不予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储某私自转让服饰公司证照的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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