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招股说明书、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及可转换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北京消息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中国证监会最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了修订。
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新文件还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增加了一款内容:"发行人应将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已编制和在指定报刊刊登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的,不必制作增发招股说明书摘要。"
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准则规定,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六条“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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