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的场合下 ,母公司的债权可否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一道平均受偿 ,或衡平居次 ,或完全否认 ,皆取决于母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 (fairness)原则。法院通常审查母公司是否有以下“不公正行为” (inequitableconduct)31 :(1 )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 )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权行使 ,违反了受任人之诚信义务 ;(3 )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公司法规范性之规定 ;(4)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一旦母公司具有上述这些不公正行为 ,足以导致母公司之债权在子公司破产案中居于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当然 ,按衡平居次原则之要求 ,母公司之债权劣后清偿不能一概而论 ,而应一一进行具体分析 ,仅就不公正行为引起的债权劣后清偿。如果母公司之不公正行为是全面地、持久地 ,或者具体不公正行为复杂而难以厘清 ,则只能将母公司所有债权完全劣后清偿。
注释:
① 赖英照 :《公司法论文集》 ,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88年增订再版 ,第126页。
② 52 0F . 2d771 (5thCir. 1975)。
③ JesseH .Choper、JohnC .Coffee ,Jr、RonaldJ.Gilson :Case&MaterialsonCprporations, 4thEd ,Little, Brown&Company. pp. 275-278.
④ RobertC .Clark :CorporateLaw ,Little,BrownandCompany,(1986)pp . 62-67.
⑤ 刘连煜:《控制公司在关系企业中法律责任之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 (一),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86—87页。
⑥ SeeP.BlumbergTheLawofCorporateGroups :ProceduralLaw , pp402-403 .
⑦ BGHZ 107,7ff (Urteilvom 20.2.1989-11ZR 167/88)。
⑧⑨ 刘连煜 :《公司法修正草案关系企业专章中“深石原则”相关问题之研究》 ,《公司法理论与判例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 ,第160、 162—164页。
⑩ 子公司承担母公司之债务 ,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特例 ,但只限于全资子公司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 ,母子公司在人格上已完全混同,法律将无视母子公司各自独立的法人格 ,而将其视为一体。因此,在公司责任问题上也应一并考虑。所以,无论母公司承担子公司之债务,还是相反,都是允许的。
⑾ 56F . 2d 580 (2dCir. 1932)
⑿ 赖英照 :《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 ,1988年增订版 ,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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