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 各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借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在接管银行或者银行破产后进行不良资产处理的5.各个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先由国会进行立法,在完成立法程序、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之后再成立公司进行运作。而我国的做法正好相反,是先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起来,然后再考虑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和由全国人大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的问题。 美国1989年成立整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简称RTC),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很快接管不良资产。其宗旨是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将其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所得到的资金用于偿付其存款人。整理信托公司可以限制被接管的储贷机构的下列经营活动:资产的增长情况;资产的购置;利率的确定;信贷政策标准和资本标准。为了使外界监督,整理信托公司还建立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国会、整理信托公司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提交反映其运营情况的报告。此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储贷保险公司重组基金负责接管并处理或者偿付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成立债务重整融资公司作为美国政府设立的半官方机构,负责筹集资金支持整理信托公司的运作。6 波兰为确保银行不良计划的实施,早在1992年就在9家国有银行内部建立“不良资产处理部”,在银行内部推行“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并立法确定重组计划,形成规范企业与银行重组过程的法律体系。波兰通过《银行法》、《会计法》和《破产法》,为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1993年2月3日政府提出的“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获得议会通过,将重组计划付诸法律。根据这些法律,银行在企业和代表债权人谈判中被赋予准司法权,银行在外和债务人(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具有最终效力,法院不能再予否定等等。波兰采取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企业债务重组结合起来,并进行民营化改革等,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总结各国银行业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教训,主要的有:(1)不良资产的处理要及时。如果对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则会造成不良资产继续增加,破产机构数量增多,资金耗费扩大,影响经济复苏。(2)不良资产的处理要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措施。无论是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国有化、破产、合并还是立刻拍卖或待机销售,都涉及到了如何处理不良资产成本最小化的问题。(3)不良资产的处理要求依靠市场化的手段。坚决的抵制政府的“拉郎配”,应该以需求为指导,以市场定价为基础。(4)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理中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必须依法参与,不能搞行政手段。(5)对不良资产处理的整个过程和处理方法应该定期披露,避免再次发生道德风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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