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采取的对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要吸取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的许多经验教训,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推进改革: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融市场。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0算起到《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象中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我国面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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