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逆向思考(2)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逆向思考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制度。在前述两个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是由于柯永进的双重身份所造成的。柯永进在一案中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被执行人,在另一案中又是申请执行人钻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柯永进占有最大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拥有表决权,而表决权是根据出资比例的多少而决定的,这样就造成了大股东可以通过手中所有股权将个人直接个人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因而实事上造成股东人格和企业人格的混同,因此我们应当考虑是否能反过来让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三)解决方法
我国现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着眼于在何种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公司对股东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前述案例中,法院采取暂扣钻达公司13万元的措施,实际上就是要求公司对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执行法院手中并无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对于新出现的状况,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其作出相关规定,为使得实践过程中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对《公司法》第二十条增设反向条款,如“公司应保障公司股东的股权质量,应明确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股东为债务人时,应在债务人拥有公司股权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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