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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20)
www.110.com 2010-07-08 21:23

  4.关于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的监管 

  由于我国目前实施的管理层收购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协议以远远低于正常市价的价格购买国有股,低价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商机,因而只要管理层一转手就可以获得极大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管理层如果不愿继续背负沉重的债务,不愿为公司长久服务,他们完全可以以离职方式转让股权获取短期收益,或者在收购完成后将壳公司转卖以套取暴利。为防止管理层的这些短期行为,保证壳公司的正常长远的发展,保证不偏离国有企业原有资产盘活的目的,法律必须对管理层及壳公司的年限问题作出一定的限制。为此,法律可以限定管理层必须在中国境内居住十年以上,并在壳公司及被收购公司中任职最低五年以上,且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票,离职后转让股票也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督;规定在收购策划中壳公司应最低保留十年以上的远期规划,并明确管理层在五年或十年内的还款计划等,同时证监会应对管理层的还款情况予以监督。[36]
 
【注释】
  [1][日]片庭浩久:《管理层收购》,张碧清译,中信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2]王培荣、梁扬子:《经营管理层收购与持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林海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实证研究——兼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载《经济学家》2005年第1期。 
  [3]王阳、李斌等:《从员工持股到管理者收购》,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4]王阳、李斌等:《从员工持股到管理者收购》,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5]张绪军、饶峻伟:《“管理层收购”问题及对策》,载《管理科学文摘》2005年第2期。 
  [6]罗文志、董寒冰:《上市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7]Mike Wright, Entrepreneural Growth Through Privatization :The Upside of Management Buyout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0. 
  [8]Adolf A. Berle, and Gard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91, p.25. 
  [9]Michael C. Jensen, and William H. Meck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 (No.4, October 1976):p.305-360. 
  [10][美]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重武译,王铁生校,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87-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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