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公司财务为公司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也是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关系的体现,因此是监督的主要内容。行使这项职权时,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查核,由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有关的会计资料和财务安排等。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是监事会的又一项重要职权,主要是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业务的情况,检查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在这些职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是否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有否违背公司章程的行为。因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都是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则,必须认真遵守,才能使其行为和所执行的公司业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实现规范化,监事会对此范围的监督,应当作为重要的职权来行使。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应当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进行交涉,并对这些行为依法干预,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这种要求纠正的行动是监事会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董事、经理应当尊重监事会的职权,采取庆有的纠正措施。
4、提议召开临时
这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可以在必要时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形式加强监督工作,处理决定监督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四项是由《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这是主要的、基本的职权,但不能对公司所有需要监督的事项加以罗列,因此,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的职权在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自行作出规定,这实际上也就是股东大会可以对监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或者说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四项职权以外的一些事项,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这并不是一般的会议制度,而是监事在执行职务时的一项重要权利,所以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从监事来说是享有了列席董事会的权利,从董事会来说,是对监事会承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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