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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2)
www.110.com 2010-07-09 11:31


    转让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政府审批规则和交易管制规则。前者主要是界定审批权限的分级和分配,规定审批内容和准则。后者是政府对交易过程、条件和方式等予以监管的强制性规范。
    (一)政府审批
     大陆国有企业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在其领导下实行分级行政管理。[1] 转让国企所有权属于处分所有权的行为,但决定某国企是否转让的审批权却不由国务院“统一”行使,而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即隶属中央政府的企业由中央政府审批,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企业由地方政府审批。
    审批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放分配。 1989年2月,国家体改委牵头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国有企业被兼并或者被出售,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 199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份通知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批”的国企所有权交易活动,但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国企的所有权转让,要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中央国企的所有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的所有权转让,一律报国务院审批。[3] 1997年以后,地方政府大量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引起中央政府注意。为了制止将国企“一卖了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悬空债务、侵害职工权益等“错误倾向”,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颁布规章,强调审批权应限于地级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地级市的国企转让。[4]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体制。[5] 2003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打破了只有地级市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审批权的格局,将审批权限更多地下放给地方政府。“办法”规定,不影响国家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各级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7]
    政府审批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企业可否转让
    哪些国企的所有权可以转让给私人?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提供明确规范。审批部门遵循的指针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政策。审批部门必须领会最新的党的政策,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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