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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2)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⒊流转税的优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之规定,从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⑶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五一节的流转税;

  ⑷设在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五一节的流转税;

  ⑸对外资或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转税;

  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在地饮食的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在地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所在地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参见2001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避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税问题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少数企业的税负有所在地增加,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外商投资,也不符合税制改革的目的。为了使税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这一税收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参见国务院1998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 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⒋关税优惠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了有关关税减免的一般情况,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特定的关税减免优惠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可以享受特定的关税减免优惠:

  ⑴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或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建筑材料等;

  ⑵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装材料等。

  ⑶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但不退税;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在地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子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并能提供有关凭证的,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⑷对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已经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大部分仍继续执行。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所在地需要的行业与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上述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构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从税种上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在地复税优惠制度、再投资退税优惠制度、流转税优惠制度及关税优惠制度的四部分构成,而且四个部分的优惠制度可以同时适用。所得税优惠是加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他三个方面处于辅助地位。再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实际上仍属于所得税的范畴。从税收优惠的体制上讲,税收优惠包括了国家中央一级政府所在地制定的所得税收优惠制定共存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中央一级的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主导作用,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结构基本上反映了税收优惠的引导目标。从世界范围内分析,税收优惠制度与东道国的产业政策及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通常情况下,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的优化与吸引外资的统一,东道国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待业与地区。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行业;第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国家需要迅速开发的地区及经济落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我国税收优惠制度还适用于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的作用

  ⒈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意义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税收与投资者的利润成反比,因此,税收优惠成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发达国家如德国税法规定,外资对西柏林地区的投资可减免20%的所得税,在北莱因-威期特华伦和汉堡地区投资,也可获得优惠。新加坡的税法规定,从事出口产品生产的外资企业自出口年份起,可享受5-8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收更多的资本进入,基本上都把税收优惠作为引进外资和行进技术的主要工具。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税收优惠制度的有效性。

  我国是一个发燕尾服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积极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利用税收优惠制度鼓励外商积极来货投资成为经济投的必须选择。20余年的实践证明,中推选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

  ⑴促进了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在为东道国带来外国资本的同时,也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利用了外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销售网点,因此,很多国家都对外商直接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了上述目标:一是给予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用利润再投资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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