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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3)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⑵促进了先进技术的引进。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科学技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中国的技术还比较落后,学习与引进先进技术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引进先进技术成为中国外商投资的重要内容。我国通过给予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以税收优惠,促进了一大批先进技术企业的建立。

  ⑶引导外商投资的方向,即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投向我国急需发展和拟优先发展的能源、交通、电信、林业、牧业等行业和经济落后地区、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⒉税收优惠制度的局限

  税收优惠固然对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否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税收优惠的局限性及目前我国税收优惠的缺陷。就税收优惠制度的局限性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

  ⑴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首要因素。从没资的综合因素看,影响外商投资的首要因素是投资环境。所谓投资环境,包括碱个方面:一是政治与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主要指政局及政策是否稳定;法律环境指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与透明。这一因素关系到外商的利益安全与否的问题,所在地以是外商关心的首要条件。二是投资成本与市场。投资的目的是赚取利润,先有利润,才谈得上税收优惠。所以,投资的市场与成本如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都是外商优先考虑的因素。三是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运输、能源、通讯、金融服务等条件。基础设施反映了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达程序,也反映了创办企业的必要条件,也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条件。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是决定企业利润的积极条件,而税收优惠仅仅是影响企业利润的消极条件,即税收优惠不会增加企业的绝对利润,而仅仅因为国家少收取税款而使企业获得了相对多的利润。因此,对于多数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税收优惠仅仅是投资环境中第二位的因素。换言之,也只在投资环境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才能发挥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如果一国的综合投资环境很差,外商投资企业无法获得利润,即使税收再低,也没有多大吸引力。

  ⑵所得税减免存在一些事实上的障碍。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中,所在地得税减免是最重要的措施。但由于税收抵免是避免双重征税的普遍做法,如果资本输入国的税率低于输出国的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向资本输出国补缴差额部分。按照这种制度,即使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输入国获得了税收优惠,但最终未必获得税收优惠所在地带来的好处,因此,税收优惠的作用通常被税收抵免制度大大削弱。虽然税收饶让制度承认,资本输入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时,资本输出国也同样免税,但这一制度的适用必须以资本输出国接受该国制度为前提。如果资本输出国不接受该制度,税收饶让制度的仍然无法解决税收抵免制度所产生的问题。

  税收优惠制度的实践也证明了其自身的局限性。在20世纪60年代,流入发达国家押际资本是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的2倍。20世纪70年代,这个比例上升为3:1,20世纪80年代的比例为4: 1,到了20世纪90年代,大80%的国际资本流入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仅仅吸收了约20%的外资。据统计,1988年国际金融市场的中长期贷款总额约为3700亿美元,但仅经合组织成员国就吸收了3300亿美元,占89%,而发展中国家只吸收23亿美元,约占总额的7%。日本虽属例外,20世纪80 年代以前,其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对欧美的投资也在不断增加。20世纪7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也开始迅速增加,虽然发展中国家的酱输出只是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一小部分,但西方发达国家却吸收了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资本输出。然而,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率大都在50% —60%之间。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所得税率为46%,英国的所得税率为52%,加拿大的所得税率为58%,日本的所得税率为54%。在发展国家中,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菲律宾的所得税率为35%,埃及的所得税率为39.5%,马来西亚、新加坡的所得税率为40%。

  对税收优惠制度的评价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开始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国资金和称进技术。为了从税收上鼓励外商投资,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两部法的实施细则及一系列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规定。至此,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基本形成。但这一时期的税收优惠制度还非常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税收优惠过于普遍,即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待业和类型,都可获得相当大的优惠。例如,合营企业在10年以上的,从其获得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税和3年减半征税的优惠;合营企业用利润再投资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享受退税40%的优惠。这种过于普遍的优惠既不利于推选国家的产业政策,也造成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和经济的整体发展。二是税制存在双轨制,即对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制,分别征收。双轨制造成了税收制度上的不规范,也给税法的统一实施带来困难。三是优惠差别过大。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只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都给予2年免税和3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而对于合作经营企业,只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低利润行业经营的,才能获得1年免税和2年减半征税的优惠。差别过大的优惠政策难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利于吸引外资。

  针对上述弊端,1991年全国人大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33%,消除了优惠差别过大的现象,并将所得税优惠主要限制在两个方面:一是特殊行业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的外商投资,如农业、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等行业均属于税收优惠的行业;二是在特殊地区的外商投资。如在经济特区或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更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过1993年的进一步改革,外商投资企业除单独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所在地适用的法律与内资企业基本一致原来存在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税收双轨制基本被消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所在地享受的税收待遇基本趋于平等,为中国加入WTO在税收制度上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到1994年,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税收负担从轻、税收优惠从宽、纳税手续从简的特点;第二,限有限定地区的分产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根据鼓励直接投资的重要地区与产业,分为15%和24%两档优惠税税率征收。该种制度属于限定地区的分产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制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税和3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该种优惠制度属于限定产业的税收优惠制度;第三,包括了退税优惠制度和对的税收优惠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属于对再投资企业间接投资的优惠制度;第四,税收优惠制度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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