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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清算中的会计核算(2)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律关系占用、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收回。为此,清算组可以考虑设置备查账簿,登记被清算金融机构占有、使用而产权尚待界定以及产权属于他人的资产,同时对于价值较低、未在账内反映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可以暂不调入账内核算,在备查账中一并记载,待这些资产处理完毕后一并计入清算损益。对于涉及担保的资产、负债,也可以设置相关备查账簿。另外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对于各种负债要停止计息,但对于资产没有提及,因此在行政清算中对资产要设置备查账表外计息。

  对于先进行行政性清算,后转入司法清算的,可以以法院破产宣告日为基准,按照上述要点进行结账,重新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金融机构的清算,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有些业务直接关系到普通百姓,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配套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如为社会所关注的存款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将影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体系,正确核算、准确反映金融机构清算中各类资产负债与清算损益,是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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