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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意见(2)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额、土地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土地增值税,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市区中心城区普通住宅标准执行时限为:交易时间在2000年之前的,按《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汕府函[95]90号)规定执行;交易时间在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的,按《关于私有住宅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00]52号)规定执行;交易时间在2005年6月1日以后的,按《关于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汕房产[2005]44号)规定执行;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按当地标准执行。

  (六)纳税人按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相应扣减原已按规定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电站、水场、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给予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给予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六)属于多个开发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成立清算小组,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有领导有组织有机构地部署和组织好清算工作。

  (二)各地办税服务厅要按要求设置咨询与受理窗口,方便纳税人咨询、申报。

  (三)凡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审核鉴证的,应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宣传发动工作,把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落实到每一个纳税户,确保清算工作取得实效。

  (五)各单位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税政科)上报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总结材料。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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