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615号
2002-07-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在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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