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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做好普通清算(4)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2.清算的法律依据;

  3.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4.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会计资料的移交、保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十三、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1.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 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2.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3.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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