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第18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44条)
A、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清算启因: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公司法第44条)
程序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公司解散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2条)
2、清算程序
(1)及时组建清算组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应于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法第18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
(2) 清算组权责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认真、负责从事清算工作,如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90条)
(3)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A、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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