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四)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上述(二)、(三)款情形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决议及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关于清算程序。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关于注销程序。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关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根据《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及本通知规定提交文件。其中,《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第4项“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修改为“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的要求修改为“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第5项“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不再提交。填表的规范要求中增加“清算报告应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的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本通知修订后的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附后。
六、关于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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