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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和中集恩怨难了 外企首次起诉破产清算组(2)
www.110.com 2010-08-04 14:33

  知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其实在通运清算组拍卖通运破产财产时卖财产和买财产的是一家。他说:“清算组是通运公司的上级,就是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的控股股东是中集,买也是中集下属公司买的,买卖是一家。”

  今年1月12日,瑞华就将中集集团母公司等三家关联方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华在起诉书称,中集系几家公司通过控制通运,通过一系列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通运主营资产,导致其债务人通运被宣告破产,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亿元。6月8日瑞华将清算组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组违法?

  记者在拿到的起诉书上看到,瑞华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拍卖通运财产的行为无效。

  瑞华的委托祝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们认为,一、被告擅自处理抵押财产,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别除权。二、被告未经瑞华会议通过擅自处理破产财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他说:“它(通运破产清算组)不经过我们(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就(把破产财产和抵押财产)卖了,就存在低卖或贱卖的情况,这样债权人的利益肯定是会受到损害的。”

  记者经过多方调查最终了解到,通运与中国银行(3.49,-0.02,-0.57%)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中行)先后签订了4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2110523、98111037、011110910、011111216号。通运公司确认,截至2003年12月20 日,共计欠扬州中行贷款本金4500万美元。

  为保证通运公司如期履行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偿还义务,通运公司与扬州中行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诉讼中涉及的财产和权力抵押给了债权人。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将该部分债权划拨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11月瑞华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买到这个资产包,瑞华依法成为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有关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解释,《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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