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开发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补签若干条补充协议,其包含的真实意图和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针对目前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纠纷,不少开发商频繁出招儿。很多购房人发现,在签订时,除了签署现在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一般开发商还会有一些经过精心准备的补充条款让购房者签署,少则几条,多则十几条。这些条款中的一部分是开发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免除本应由其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补充的,所以购房者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分析这些条款所包含的真实意思和法律后果。因为一旦签字后,这些条款就会对购房者产生约束力,意味着购房者可能已经放弃了一些不应该放弃的权利,承担了一些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将来如果发生纠纷,购房者再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会非常困难了。所以对于此类条款购房者要予以高度重视,一定要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常见的这类补充条款有如下六条:
一、开发商约定:“在出卖人出示了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单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的情形下,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具备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
律师认为:这是开发商为减少因业主拒绝办理入住所带来的麻烦而制订的,属单方认可就能成就的条款,是严重侵犯了业主利益的行为。如果签署同意了此条款,就意味着业主办理入住是无条件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这应该是每个业主都不会接受的。
二、开发商约定:“商品房的广告、楼书、样板房、模型以及其它宣传资料仅作为买受人选择小区和商品房时的参考,不构成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如前述样板房或其它售房资料与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有不一致时,以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律师认为:这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广告、楼书、样板房、模型以及其它宣传资料不能作为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二是如果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低于样板房或其它售房资料时,业主只能以低标准来要求开发商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广告、楼书、样板房、模型以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可以作为补充内容的,而这条的约定就是要通过特别约定来排斥这条规定,减少业主主张权利的依据和范围,如果一旦开发商出现一些不诚信的行为,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屋,这条补充内容对购房人是不利的,购房人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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