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区一个社区,有几百户人家,几千位居民,不管你是干什么的,不管你是业主还是房客,住在一起就是有缘,就应该成为一个温馨的大家庭,成为一个和谐的社区。然而当小区内房客达到相当高比例,且房客不断变换,从而引起一些治安问题时,出租房者(房东和房客)与自住房者自然会产生一系列矛盾。这些矛盾这些问题的产生,看来只有在新的时期特定的地方(譬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才会产生的。
在计划经济年代,几乎所有房屋都是公屋,大家都是房客,居民区内居民性质单一,此类矛盾是不会有的。上世纪五十
年代以前的居民区或者国外的居民区内,业主、房客一同居住,甚至房客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也不为鲜见,可是那样的居民区内,无论业主还是房客都很少变动。如今房客频繁变换,居民流动性很大,“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已经变成了“铁打的小区流水的居民”。
三盛颐景园的1500户居民中,有1000户是租赁客,且这1000户租赁客不断在变换,有的甚至做起了二房东,期间小区内还发生了些不愉快的事,惹得小区内的自住业主、物业和治安部门心烦。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决定实施小区“出入证”制度似乎无可厚非(详见今日本报A4版)——既然记不住这么多面孔,那就凭证出入。当然在实施这个制度之前,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一下则更好。
问题是这个出入证对自住业主和租赁客不一视同仁,业主领证免费,而房客领证需付100元押金。这100元押金也可以由房屋出租者来支付,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出租者向小区为自己的行为作出担保。出租者与租赁客通过合同来保证自己的行为,出租者将出入证交给租赁客就是将信任交给了他。租赁客结束租赁,出入证交还出租者,出租者还可交给下一个租赁客。
我们不能因为租赁客中间曾有人有过不正当的行为而怀疑一切租赁客,更不能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即使他们的整体素质确实差强人意,但他们与自住业主在人格上社会上是完全平等的。
但目前不光是三盛颐景园,全市有很多小区都有租赁客频繁调换而引起的一些麻烦,如何解决值得各方关注讨论。
笔者以为,当前租赁客频繁更换而引起的一些麻烦,很大程度是对这部分事和这部分人缺乏管理。绝大部分房屋出租者把房屋出租后,只管收取租金而不管其它。其实房屋出租者出租房屋是附带一个管理职责的。现在制假者若是逃逸,制假窝点的房东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说明房东在某种意义上是要为房客负责的。然而,客观上许多房东无法或无能力负起这个责任来,那么能否委托物业或者居委会来代替房东行使管理职能呢?当然,出租者应该支付一定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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